我國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正式施行,自 主實踐公約。依據施行法規定,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臺美倡議反貪腐議題議題正切合上述目標,重點內容第二點為「鼓勵舉報可疑貪腐事件,保護舉報者」。
訂定公務人員行為守則,針對政府機關內負責 具貪腐風險較高(例如採購單位)之公務員,加 強其選任程序及教育訓練。
為促進公職人員履行公務時之透明化及責任, 以提升政府之廉潔性,要求公職人員就與其職 權發生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活動、投資、資產及重 大饋贈等提出申報。
對被起訴或判決犯貪腐罪之公職人員予以撤職、 3 停職或調職,但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在不影響司法獨立之情形下,訂有預防司法人 員貪腐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