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申辦作業原則」。
二、主旨:「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係運動部辦理的身心障礙者運動推展計畫,辦理類別含系列活動、運動課程及「愛運動 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本市執行項目如下,請符合資格者,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一)系列活動:
- 身心障礙各項系列活動(活動中身心障礙身分者原則應達50%以上)。
- 若屬一般賽事活動增設身心障礙者參與組別,該活動身心障礙身分者則免受50%之限制(補助款僅限支用身心障礙組別所需經費)。
(二)運動課程:
- 為建立身心障礙者規律運動習慣及能力而舉辦的運動課程,課程舉辦地點建議優先安排於運動場域或空間。
- 辦理身心障礙指導增能課程者,免受身心障礙身分者應達50%以上之規範。
(三)「愛運動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
1.提升使用在地運動場域/設施機會
規劃於市內運動場域(運動中心、運動公園、健身房、學校…等),開辦各項身心障礙運動體驗或指導服務,整體計畫辦理期程至少六個月,活動參與對象以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為主,活動參與人次身心障礙者原則應達50%以上。
2.共融運動服務措施
A.諮詢轉介服務(設立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諮詢服務窗口)
B.提升運動資訊可知性(提供各項計畫所需資訊可知性支持服務,如口述影像、手語翻譯、聽打服務、點字書…等)
C.主流參與服務(輔導主流活動及賽事設立身心障礙者參與組別、租用輔具提供身心障礙者於運動中心借用…等)
D.適應運動俱樂部(輔導現有常態性且具規模之運動社團、據點增加身心障礙或特定族群之身心障礙者共融參與服務,或打造專屬運動俱樂部)
E.專業人力增能(開辦行政或指導人力增能課程等)
F.教育推廣與提升可見度(辦理身心障礙運動教育推廣工作,或布置身心障礙運動資訊於運動場域中…等)
三、「桃園市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採紙本送件,並應同時將完整紙本內容掃描為 PDF 檔,於期限內將電子檔案寄送至 80022396@mail.tycg.gov.tw。紙本與電子檔均須完成送件,始為完成申請程序,若逾期申請者將不予受理。申辦作業期限及活動辦理期程如下:
(一)紙本送件及電子郵件寄送期限:請核章後於114年12月15日前(郵戳為憑)將下列文件核章後送本局初審,並寄送掃描檔案至指定信箱,逾期申請者將不納入初審。
- 申請計畫書。
- 立案人民團體證明書影本。
- 具有效任期內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活動辦理期程: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三)補助對象:
- 依法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
- 桃園市體育總會及所屬委員會、桃園市各區體育會。
- 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
- 桃園市政府所轄(國民)運動中心。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參照「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申辦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五)核定計畫涉及名稱、時間及地點變更,應於計畫執行2週前發文至本局辦理變更申請,經核准後完成變更。
(六)受補助機關、團體應依計畫完成活動辦理,於活動結束後20日內繳交成果報告,並完成活動之核銷。
四、申請單位倘非立案人民團體則免送「立案人民團體證明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五、申請時如為立案人民團體,請檢附「立案人民團體證明書影本」及「具有效任期內之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並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若申請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成立後,將另行填具「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連同前揭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前開規定未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檢附「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申辦作業原則」、「系列活動/運動課程 申請計畫書」、「愛運動動無礙計畫 申請計畫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上揭原則及相關申請表單。
七、為加強活動宣傳,提升民眾對活動的知曉度,請單位務必進行主視覺相關曝光作業,相關使用規範及LOGO可逕至雲端下載:https://reurl.cc/EboL7A。
*本市申辦說明會訂於114年12月11日下午2時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第一會議室召開,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69VQy8BoHzJecsUK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