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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

  • 發布單位:競技運動科
  • 資料提供單位:體育局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9216號函。
二、「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合訂本),自112年3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