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112年度「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本市體育活動補助」開放申請(非亞奧運項目)

  • 發布單位:全民運動科
  • 資料提供單位:體育局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為辦理本市體育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1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
一、公告事項: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10日。(非亞奧運項目)
(辦理國際性、全國性體育活動須於活動前六個月,向本局提出申請;其他體育活動須於活動前三個月,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補助對象:
1、依法核准立案以本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2、桃園市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桃園市各區體育會。
3、桃園市各區公所。
(三)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四)審查方式: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收費狀況、其他機關補(捐)助及成果效益等情形酌予補助,其補助原則如下:
1、各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每年補助不得逾二次。
2、本要點得與中央機關補助款合併運用,並應詳填經費概算及收支結算表。
3、同一活動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以不重複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為原則。
4、研習活動以補助講師費及印刷費為限。
(五)補助額度:
1、舉辦各區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舉辦未滿八縣市參與之區域性或全市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舉辦含有八縣市以上參與之全國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4、舉辦國際性、政策性及具傳統特色之全市性以上大型體育活動,得專案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2年度總補助額度為新臺幣4,200萬元整。
(七)申請補助應函文檢附活動申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競賽規程送本局辦理;如為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體育活動,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
(八)受補助機關、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完成活動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核銷;前項活動如為十一月及十二月份辦理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完成核銷。
(九)核定計畫涉及名稱、時間及地點變更,應於計畫執行前十四日內函報本局,經核准後辦理變更。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補助經費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申請補助經費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補助申請及核銷表單請至本網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