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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03-24

一、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下稱本局)為維護民眾權益、落實場館安全管理及設施環境維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運動公園開放時間如下:

(一)網球場:每日上午5時至下午10時。
(二)足球場: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三)如因辦理活動及維修養護則暫停開放,將另行公告。
(四)春節期間不開放。

三、桃園市中路運動公園試營運至109年6月30日,試營運期間暫不收費,本場地收費方式參照本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將另行公告。

四、網球場場地依序輪流使用,以雙打為原則,每一場地每次使用30分鐘為原則,並採登記制,等候使用之民眾,請依先後順序使用。

五、足球場場地依序輪流使用,以團體使用為原則,每團體每次以2小時為原則,並採登記制,等候使用之民眾,請依先後順序使用。

六、本運動公園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本運動公園球場內,除礦泉水外,禁止飲食及非經本局許可之教學活動。
(二)施放煙火、燃放鞭炮、放風箏、烤肉、丟棄菸蒂(果皮、紙屑、廢棄物)、吐檳榔汁、咀嚼口香糖等。
(三)使用瓦斯爐(炭爐)、野餐、騎腳踏車、操作遙控玩具、販賣物品(飲品及含酒精飲料)。
(四)攜帶寵物或其他牲畜進入。
(五)攀折花木、毀損場地、草坪或足網球場之設施。
(六)鬥毆滋事、攜帶危險物品、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寧。
(七)未經許可張貼海報、刊物或於公物設施上書刻等違反法令規定之行為。
(八)妨害風化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七、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經勸導無效者,場館管理人員或警衛等人員得令離場及禁止使用該場地,並視實際狀況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八、其餘未盡事宜,依「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管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