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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10年桃園市優秀運動教練聘用計畫-教練考核規定

  • 發布單位:競技運動科
  • 資料提供單位:體育局

110年桃園市優秀運動教練聘用計畫(下稱本計畫)-教練考核規定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九條教練考核第一款平時考核規定:考量實際考核情形係由本局與本計畫專案小組人員進行,爰酌修文字。
二、第九條教練考核第二款年終考核規定:考量本計畫係一年一聘,表現優異者應可優先續聘,同時簡化遴選等行政作業程序,爰酌修文字及考核指標略以「針對教練任職期間之訓練指導績效(40%)、專項運動推廣情形(20%)、服務、品德及行政配合(30%)及平時考核成績(10%)等四項指標進行考核,倘聘用教練個人參加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奪前六名成績者酌予加分,另考核成績達80分(含)以上者得優先續聘」。
三、本計畫附件九年終考核紀錄表併同修正訓練指導績效項目,第8項「指導選手參加賽事獲獎積分」,屬團體種類者分數以3倍計算,另增加第10項「聘用教練個人參加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奪前六名成績者酌予加分」。
四、本案依本計畫第十五條規定略以「計畫內容修正經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簽奉局長核可後公布實施」辦理。
五、檢附修正後本計畫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