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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第二屆委員公開遴選計畫」業自即日起至9月10日止接受各界推薦或自薦人選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體育局

一、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 遴選計畫內容如下:

(一) 委員名額與任期:

1、 原住民族各族群代表十四人至十八人,其中各族群代表原則上各一人,並具該族群身分,且以設籍於本市者優先。

2、 專家學者三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人。

3、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委員出缺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府原民局另依本計畫進行公開遴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二) 委員候選人條件:

1、 各族群代表:

(1) 具原住民身分。

(2) 設籍於本市,但本市任族群別無推薦人選者,得不限設籍於本市。

(3) 熱心族群服務或深諳原住民族事務聲譽卓著者。

2、 專家學者代表:

(1) 不限原住民身分。

(2) 不限設籍於本市。

(3) 對原住民族政策規劃、產業發展、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公共建設及土地資源利用與管理等各方面具專精、專門著作或有關創作享有相當評價者。

(三) 委員候選人推薦方式:

1、 機關推薦。

2、 民意代表推薦。

3、 原住民族團體或公司企業推薦。

4、 原住民個人推薦。

5、 候選人自我推薦。

(四) 遴選作業方式:

1、 公告及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算二十一天。請填妥推薦表,於109年9月10日下午5時前親送或寄至市府原民局(以送達市府原民局收發人員時間為準,請自行預留寄送時間),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洽承辦人員:03-3322101轉6692謝先生。

2、 公告期間,視推薦情形得由市府原民局走訪本市各民意代表、現任發展委員及各族族群領袖等,蒐集相關意見、徵求合適人員、瞭解其意願、聽取未來願景及邀請參與遴選等。

3、 公告截止後,由市府原民局召開遴選委員會議,針對前開推薦名單進行遴選,並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遴選委員組成如下:

(1) 機關代表。

(2) 民意代表

(3) 青年代表。

(4) 婦女代表。

(5) 各專業領域代表。

4、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理,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辦理書面審查。

5、 遴選委員就各族群別及專業候選人進行票選,每人一票,並依得票順序進行排序,取票數最高三者列入候選名單。

6、 如因票數相同致候選人數逾三名者,超過名額候選人以辦理第二輪投票為準(如第三名同票,則第三名重新開放全體委員投票,以得票順序進行排序)。

7、 候選名單經市長確認後選出委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