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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 - 分派檢舉案件業務人員違反保密義務,洩漏檢舉人資訊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體育局

一、案情摘要

某縣市政府機關人員A女,負責1999市政信箱分派機關之檢舉案件業務,明知依法不得透露陳情來源及案件編號,某日卻將1起機關廠商遭檢舉偷工減料之案件,直接LINE至有數十機關人員之群組,讓機關其他人員得知檢舉人資訊,A女後續被依「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移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考量A女尚無前科、一時失慮且犯後坦承,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須向國庫支付3萬元。


二、相關法令

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宣導事項

(一)落實對人員之平時考核,防杜洩密違失:

各單位主管除應落實平時考核工作外,應多方瞭解同仁是否有不當言行,及時導正不當觀念,若經查屬實者,應即時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調整職務,機先防範洩密違失情事發生,機先阻絕弊端發生機會。

(二)建立人員職務輪調制度:

實務上常見機關人員久居一職調派不易,少數不肖承辦人員因長期辦理業務致發生洩密不法情事。為此各機關應落實職務輪調。機關倘遇有類此事件,務必秉持勿枉勿縱精神,嚴加追查並釐清案情,適時策動自首,以兼顧同仁權益;並依相關法律追究行政、刑事、民事或國家賠償等責任,採取必要處置,以杜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三)鼓勵檢舉不法情事:

目前法務部擬訂「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意旨在於當民間私部門及政府公部門發生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時揭弊者挺身而出後對其的權益保障,以鼓勵檢舉不法情事。

(四)發現有異常情事,主動將相關事證送有關單位:

辦理業務案件時所有流程狀況為承辦科室最為清楚,若發現情節重大或可能涉及不法情事時,請依相關規定蒐集事證,提送政風室辦理。

(五)強化法紀教育宣導:

對於同仁,定期邀請相關專家人士至機關加強保密宣導,使其了解處理業務應保密範圍,對於法令規定要保密事項,謹守分際,避免洩密。賡續辦理廉政宣導及法紀教育講習,並鼓勵同仁(含約聘僱及業務助理等)閱讀線上廉政課程,強化同仁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之認識,明瞭違反時可能面臨之行政、法律等責任,俾提昇員工法律素養,避免誤蹈法網。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