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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委外社工員違反保密義務,洩漏當事人訪談資訊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體育局

  • 案情摘要

某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委外社工員A(下稱A員)於訪視家暴案件當事人後,依規定必須將訪談紀錄做成逐字稿,且不能將訪談資訊洩漏予他人,詎料A員竟違反法令及保密契約,將訪談錄音檔交由女友製作訪談紀錄。又,A員於處理另案家暴案件時,當事人頻繁詢問辦理進度,渠因不堪其擾,竟將雙方之LINE對話截圖上傳至個人IG大吐苦水。

機關得知此事後,認為A員已涉及刑事不法,爰函請檢察機關偵處。檢察官於偵查後認為A員將當事人錄音檔交由女友製作訪談一節,已涉犯「刑法」洩密罪責,另將雙方LINE對話截圖上傳至個人IG部分,則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令,考量A員於偵查時即坦承犯行,爰予以緩起訴處分並須支付公庫新臺幣3萬元整。


  •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12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18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宣導事項

1、 機關發現違法疑慮,速與政風機構連繫:

查處貪瀆不法與公務機密維護協處乃政風機構法定職掌事項,且較業務單位熟稔「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等罪章之法定構成要件,以及後續之司法偵處作為,近年來各政風機構更秉持「預防重於查處、興利重於防弊、服務代替干預」之工作原則,協助機關興利防弊,實為機關首長與同仁可信賴之工作夥伴。

2、 秉持勿枉勿縱精神,即時追究相關責任:

機關倘遇有類此事件,務必秉持勿枉勿縱精神,嚴加追查並釐清案情,適時策動自首,以兼顧同仁權益。如經查明屬實,則依相關法律追究行政、刑事、民事或國家賠償等責任,並採取必要處置,以杜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3、 賡續辦理法令宣導,營造機關廉潔共好:

賡續辦理廉政宣導及法紀教育講習,並鼓勵同仁(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等)閱讀線上廉政課程,強化同仁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之認識,明瞭違反時可能面臨之行政、刑事、民事或國家賠償等責任,俾提昇員工法律素養,避免誤蹈法網。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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