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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縣市政府申辦作業原則」開放申請

  • 發布單位:全民運動科
  • 資料提供單位:體育局

依據:「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縣市政府申辦作業原則」、「桃園市 112 年運動 i 臺灣 2.0 計畫申辦作業細則」、「桃園市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申請類別及經費規劃原則」。

一、主旨:「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係教育部體育署所辦理的111至116年全民運動推展計畫,分為一般、原住民族、身心障礙等3大專案,本市各專案執行項目如下,請符合資格者,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一)一般專案:
1. 體育活動:國民體育日表揚活動、水域運動樂活計畫(水域自救觀摩與宣導、水域體驗活動、端午龍舟競賽)、體育嘉年華、球類趣味聯誼賽、新住民及外籍移工動起來計畫、其他特色活動(分別以對象及場域為主軸)。
2. 體育運動課程:常態性課程(依規定結合體適能前後測)、非常態性課程(多元性運動指導或體驗課程、運動知能或運動賽事認識及經驗分享講座、體育志工訓練課程、巡迴運動指導團)。
3. 體適能檢測(由本市擇定之檢測單位提供服務)。
4. 培育及媒合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含檢定考試及強化課程2部分)。
5. 競爭型計畫(活動歷史悠久、結合特殊自然地理環境、多元特色之競爭型元素、週、月、季等帶狀活動、以主題連結的跨縣市體育活動等)。
(二)原住民族專案:
1. 體育活動:原住民族傳統運動競賽、原住民族傳統地方特色體育活動、其他特色活動。
2. 體育運動課程:常態性課程、非常態性課程(原住民族運動樂活課程)。
3. 競爭型計畫(發展原鄉體育運動、發展原住民族傳統體育運動)。
(三)身心障礙專案:
1. 體育活動:身心障礙運動體驗及趣味活動、身心障礙單項比賽或綜合性運動會、其他特色活動。
2. 體育運動課程:常態性課程、非常態性課程(身心障礙運動活力養成班、身心障礙游泳課程、身心障礙運動推動觀摩(研習)會)。
3. 競爭型計畫(結合本市運動場域開辦各項身心障礙運動體驗或指導服務)。

二、「桃園市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申辦作業期限及活動辦理期程如下:
(一)系統開放填報期限:自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20日止(本計畫採線上申請方式送件,並以系統內容為準)。
(二)線上申請系統:i運動資訊平台(https://isports.sa.gov.tw/Index.aspx),申請方式請詳見系統操作簡報(如附件)。
(三)活動辦理期程: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四)補助對象:
1、依法核准立案以本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2、桃園市體育總會及所屬委員會、桃園市各區體育會。
3、桃園市政府機關。
4、桃園市政府所轄(國民)運動中心。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參照「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縣市政府申辦作業原則」、「桃園市 112 年運動 i 臺灣 2.0 計畫申辦作業細則」、「桃園市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申請類別及經費規劃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機關、團體應依計畫完成活動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完成成果報告之填報,並於20日內完成活動之核銷。
(七)核定計畫涉及名稱、時間及地點變更,應於計畫執行2週前至系統辦理變更申請,經核准後完成變更。

三、申請時請倘為立案人民團體,應於系統中上傳「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並請填具「補助經費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補助經費切結書」核章後請於111年9月20日前寄至本局全民運動科(郵戳為憑)。

四、檢附「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縣市政府申辦作業原則」、「桃園市 112 年運動 i 臺灣 2.0 計畫申辦作業細則」、「桃園市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申請類別及經費規劃原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系統操作簡報」,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上揭原則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