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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區公所轄內運動社團計畫」

  • 發布單位:全民運動科
  • 聯絡人:楊蕙妏
  • 資料提供單位:體育局

依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區公所轄內運動社團計畫」、「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


本計畫主要係補助各區公所,受理時間依各區公所公告為準,有關申請等相關事宜請逕洽所屬區域之公所,謝謝。


一、補助對象:

(一)本市透過各區體育會或各區立案民間體育團體申請之未立案運動社團(未立案運動社團之負責人應設籍該區)。

(二)協助本市各區未立案運動社團申請之各區體育會或各區立案民間體育團體。

二、補助作業辦理方式:

(一)各區體育會或各區立案民間體育團體整合轄內運動社團資料,函文檢附申請表、計畫書等文件送區公所辦理。

(二)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經費申請及額度限制:運用本補助經費執行計畫者,每年度僅限申請一次,且補助經費申請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各區轄內運動社團每個社團(人數應達20人以上)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6,000元。
(二)視社團人數多寡核給下列補助額度:

1. 一般規模(20人至50人)者,不得逾新臺幣3,000元。

2. 中型規模(51人至80人)者,不得逾新臺幣4,500元。

3. 大型規模(81人以上)者,不得逾新臺幣6,000元。

四、補助經費項目及用途:

(一)各區公所得依實際補助未立案運動社團之經費比例,於核定經費至多提撥2%補助各區體育會或各區立案民間體育團體於該年度4至8月執行本計畫所需事務費用(以印刷費、文具紙張費、誤餐費、郵寄費及碳粉為限),其他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請依「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區公所轄內運動社團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覈實報支。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收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若補助經費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使用,或尚有結餘款,並將已核撥之補助經費繳回。

(六)受補助之運動社團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本補助款由本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不足部分請各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並請注意經費執行狀況。

(八)經審核通過之運動社團,請依核定補助總額及所送經費概算表編列明細、用途、額度範圍覈實執行辦理。

五、核銷及撥款作業:

(一)撥款程序:請各區公所依核定金額於113年6月12日前掣據,並檢附核定公文影本、跨行通匯資料表各1份函報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二)核銷程序:依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補(捐)助或委辦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區體育會或各區立案民間體育團體收到區公所核定公文函後至該年度9月底前,請檢附區公所核定公文影本、核定後總表、成果報告書、團員名冊、領據正本等送區公所就地審計辦理核銷,倘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作業,公所得不予核銷。

(三)結案程序:請各區公所於該年度10月底前檢附區公所核定公文影本、核定後總表影本、經費收支結算表、訪視表、自主檢核表各1份函報本局備查或辦理結餘款繳回(俟本局製作支出收回書並送財政局後請各公所逕將結餘款匯入桃園市市庫)。

六、不受理補助申請情形

(一)接受補助之運動社團,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成果效益不佳者。

(二)未依規定核銷者,在前案未核銷前,不再受理其申請案件。

(三)年度經費預算已不足支應。

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或各區公所不定期之督導與訪視。

(二)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府年度各區公所區政業務考核項目。

(三)辦理本計畫有功之市府人員,本局將於年度結束後統一辦理敘獎事宜。

八、本計畫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檢附「113年度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區公所轄內運動社團計畫」、「113年補助區公所轄內運動社團計畫申請表件」、「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區公所轄内運動社團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等相關表件。